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建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43號
原   告 小鋼牙拆除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榤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揚環保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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