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660號
原   告  曾錦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文雄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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