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小字第85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吳英椒
被 告 謝溎雯
上開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95年1
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給付原
告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