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7號原告 陳金標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
翁林瑋 律師被告 陳文一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聲明所載。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所載。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遭自訴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
2年9月17日以101年度自字第37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珮婷
法官陳佳君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