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世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世智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世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世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