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春中被告林國龍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春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春中因被告林國龍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102年度執字第7330號),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