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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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116號原告 黃慶榮 被告 黃渝鈞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99,500元。
(二)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何嘉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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