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121號原告 毛麗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順龍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賢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