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8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之父陳永春被告陳子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吳天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訴字第1823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子忠提出新臺幣拾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及禁止出境、出海。
理由本件被告陳子忠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3日裁定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父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15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之居所,及禁止出境、出海。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翁偉玲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