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5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華而靜
4樓左吉華
呂永雄
之1 宋明蓉
林光耀 林新池 徐美香 張朝雄 張詩琴
6樓 張鐘庭 郭讚丁 陳志輝 陳佩玲
0號 陳素香 陳惠仙 彭添金
黃旭如 黃振維 黃傳銘 楊明昆 溫清雄 廖燈村 劉芬蓮 劉嘉承 劉潤群 蔡博全 蔡養親 簡儀煌 蘇迺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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