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5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華而靜
4樓左吉華
樓 呂永雄
之1 宋明蓉
號 林光耀 林新池 徐美香 張朝雄 張詩琴
6樓 張鐘庭 郭讚丁 陳志輝 陳佩玲
0號 陳素香 陳惠仙 彭添金
號 黃旭如 黃振維 黃傳銘 楊明昆 溫清雄 廖燈村 劉芬蓮 劉嘉承 劉潤群 蔡博全 蔡養親 簡儀煌 蘇迺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