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308號聲請人 林玉麗 上列聲請人為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佳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薛琦 等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選派清算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該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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