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48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趙聚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田華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田華生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人未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該裁定於101年10月15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新北市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中和派出所,於同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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