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03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訴字第103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承赫原名徐昱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5號、第101年毒偵字第1635號),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游紅桃書記官陳恩如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徐承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外包裝袋貳個驗餘毛重零點肆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徐承赫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33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10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0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8年間,復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審訴字第170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同年間,又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10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揭各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5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而於99年1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於上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於附表所示時、地,分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以抽香菸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以吸食器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3次。嗣分別於:㈠100年3月24日上午
8時25分許,㈡100年7月30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段○○○號巷口前查獲,並扣得其所有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㈢101年4月12日下午3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巷○弄○○號前查獲,並扣得非徐承赫所有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三次為警查獲時均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均呈嗎啡(海洛因經人體代謝後係呈嗎啡陽性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扣案注射針筒2支、吸食器1組,均非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而與本案無關,業據被告供承係其友人 卓川勝 所有之物在卷,又均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刑事庭法官游紅桃
書記官陳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犯罪時地│扣案物│所犯法條及罪│宣告刑││號│││名││├─┼───────┼──────┼──────┼────────┤│一│100年3月23日│無│毒品危害防制│徐承赫施用第一級│││某時,在桃園市││條例第10條第│毒品,累犯,處有│││力行路14號住處││1項施用第一│期徒刑柒月。│││││級毒品罪│││││││││││││││├───────┤├──────┼────────┤││100年3月23日││毒品危害防制│徐承赫施用第二級│││某時,在桃園市││條例第10條第│毒品,累犯,處有│││力行路14號住處││2項施用第二│期徒刑參月。│││││級毒品罪││├─┼───────┼──────┼──────┼────────┤│二│100年7月29日│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危害防制│徐承赫施用第一級│││某時,在桃園市│2包(含外包│條例第10條第│毒品,累犯,處有│││力行路14號住處│裝袋2個,原│1項施用第一│期徒刑柒月。││││毛重0.46公克│級毒品罪│││├───────┤,驗餘毛重0.├──────┼────────┤││100年7月29日│43公克)│毒品危害防制│徐承赫施用第二級│││下午4時許,在││條例第10條第│毒品,累犯,處有│││桃園市○○路14││2項施用第二│期徒刑參月。扣案│││號住處││級毒品罪│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外包裝袋2個││││││驗餘我重共零點肆││││││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三│101年4月11日│吸食器1組、│毒品危害防制│徐承赫施用第一級│││晚間10時許,在│針筒2支(均│條例第10條第│毒品,累犯,處有│││桃園市○○路14│非被告所有)│1項施用第一│期徒刑柒月。│││號住處││級毒品罪│││├───────┤├──────┼────────┤││101年4月11日││毒品危害防制│徐承赫施用第二級│││晚間10時15分,││條例第10條第│毒品,累犯,處有│││在桃園市○○路││2項施用第二│期徒刑參月。│││14號住處││級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