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72號原告金果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阿和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原告金吉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阿和訴訟代理人羅翠慧律師被告昱伸香料有限公司清算人 賴昱承
賴昱廷 賴昱伸 簡玲媛 賴俊傑
(現被告賴俊傑
一、原告等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金果王食品有限公司訴請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損害賠償案件,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柒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整,扣除原告金果王食品有限公司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貳佰伍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伍佰柒拾元。
(二)本件原告金吉王食品有限公司訴請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損害賠償案件,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柒萬捌仟參佰參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伍佰肆拾肆元,扣除原告金吉王食品有限公司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貳佰伍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貳佰玖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5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