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勞小專調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小專調字第41號

聲請人黃 昱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蘋果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費用,復未於聲請狀內載明請求無薪假應補足之薪資、積欠8月薪資,亦未載明應提撥之勞健保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數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調解費用,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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