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89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小字第899號

原告程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峰財

訴訟代理人 范耀升

被告捷迅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正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肆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以原告帳戶(戶名:程傑實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彰化銀行建興分行)用網路轉帳方式,因操作錯誤,將新臺幣(下同)41,446元轉入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822帳戶:00000000000000000)。被告因此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41,446元之不當得利。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辯以: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網路交易明細、彰化銀行存摺影本、中國信託簡訊資料等為證(見調字卷第15頁至第19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本件原告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返還不當得利41,44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職權確定訴訟

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幸萱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