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545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簡字第54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   告  許偉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肆
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文敬機車行訂購機車,總價新臺
幣(下同)104,000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表,同意文敬
機車行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民國108年
12月15日起至111年11月15日止,共分36期,以每月為1
期,每期應繳納2,889元(首期為2,885元),若未按期繳
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104,000元及相關利
息未清償,屢經原告催繳,均不獲置理。為此依分期付款買
賣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104,000元,及自108年12月15日起至110年7月
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表、分期
付款約定書、繳款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5
頁),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本件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固約定:申請人如有延遲付款
……等情事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
受讓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申請人立即清償全部債務等
語。惟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
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
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
第389條定有明文。是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
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前揭約定書第10點顯已牴觸民法
第389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
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而被告自108
年12月15日起至109年7月15日止,遲付之金額共23,108元
(計算式:2,885元+2,889元×7期=23,108元),已達總
價款5分之1(104,000元×1/5=20,800元),故原告依分
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
欠之全部買賣價款104,000元,即屬有據。又依上開約定
書第10點後段約定:被告並另支付自遲延繳款日或違約日
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20%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等語
,是被告於109年7月15日前所積欠之款項並未達總價款1/
5,則原告自108年12月16日起至109年7月15日間,原僅得
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告支付各該期之應繳分期價款,於遲
延時,自僅能請求於支付期限屆滿時起,依各期應付未付
分期款項計算之遲延利息。故原告依上開約定書第10點後
段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附表:利息計算表
┌─┬─────┬─────────────────┬──┐
│期│應付款項│計息期間│年息│
│數││││
├─┼─────┼─────────────────┼──┤
│1│2,885元│自108年12月1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20%│
││├─────────────────┼──┤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
├─┼─────┼─────────────────┼──┤
│2│2,889元│自109年1月1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20%│
││├─────────────────┼──┤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
├─┼─────┼─────────────────┼──┤
│3│2,889元│自109年2月1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20%│
││├─────────────────┼──┤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
├─┼─────┼─────────────────┼──┤
│4│2,889元│自109年3月1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20%│
││├─────────────────┼──┤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
├─┼─────┼─────────────────┼──┤
│5│2,889元│自109年4月1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20%│
││├─────────────────┼──┤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
├─┼─────┼─────────────────┼──┤
│6│2,889元│自109年5月1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20%│
││├─────────────────┼──┤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
├─┼─────┼─────────────────┼──┤
│7│2,889元│自109年6月1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20%│
││├─────────────────┼──┤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
├─┼─────┼─────────────────┼──┤
│8│83,781元│自109年7月1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20%│
│至│├─────────────────┼──┤
│36││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
├─┼─────┼─────────────────┼──┤
│合│104,000元│││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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