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三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傷害致死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以法矯字第Z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十四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梅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