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0四五四一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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