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0四五三五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