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六三號
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各罪應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至受刑人僅得請求上述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又因另犯竊盜罪及偽造署押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四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及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聲請人上開三犯行既係判決確定前所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犯並經分別判決確定之前述三罪即便合於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其本身亦無逕向本院聲請之權,而應請求檢察官聲請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震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