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三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等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以法矯字第○九二○○○四五三五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