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735號原舉發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所為之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舉發通知單號碼:高市警交字第B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是市場水果攤販,亦住在市場周邊,市場已經36年,最近一年, 王鳳英 小姐檢舉逼得市場及周邊店面多無法做生意,四處請託都無法解決問題,反而害得鄰居、客人每天變本加厲的被開罰單,我們沒有飯吃,小孩在外求學,生活費、房貸無法付,我們活不下去,請法官救救我們,且原處分顯有錯誤,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異議人之交通違規處罰事件尚未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裁決,有該局99年6月30日高市交裁字第0990027762號函文1紙在卷,揆諸上開法律規定,異議人於主管機關裁決前自不得向本院聲明異議,是本件聲明異議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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