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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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2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藥師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間藥師法事件,對於民國99年8月31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028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簡慧娟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李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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