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事件(99年度執聲字第2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而應依同條例第22條規定論處乙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27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之事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自承在卷,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
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紀龍年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彈珠戰警」電子遊戲機(共含IC板伍塊)│伍台│├──┼───────────────────┼───┤│2│「九龍珠」電子遊戲機(含IC板壹塊)│壹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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