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調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調字第287號
原   告  邱奕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冠綸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陳冠綸及其父母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二、詳載請求之對像(起訴狀當事人欄與訴之聲明欄內所載不合
  )。
三、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之事
  實、理由(記載案發時地、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及提出請求
  賠償之細項及證據。
四、依請求人數,提出起訴狀與補正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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