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調字第287號
原 告 邱奕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冠綸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陳冠綸及其父母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二、詳載請求之對像(起訴狀當事人欄與訴之聲明欄內所載不合
)。
三、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之事
實、理由(記載案發時地、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及提出請求
賠償之細項及證據。
四、依請求人數,提出起訴狀與補正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