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更(七)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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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更(七)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七)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勝雄 律師
柯清貴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及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九十一年五月四日、九十一年七月四日、九十一年九月四日、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九十二年一月四日及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延長羈押二月,現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四日起,皆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吳明峰法官劉慧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鎖瑞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