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矚少連上更(八)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矚少連上更(八)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矚少連上更㈧字第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選任辯護人 柯清貴 律師
李勝雄 律師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林勤純法官洪光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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