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矚上更(十)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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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矚上更(十)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矚上更(十)字第11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 尤伯祥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 劉彥詮 律師
扶助律師 周信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0月1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7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0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0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志洋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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