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仲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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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仲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仲執字第二號
聲請人VITAHE
(即澳洲商維達保健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
林峻立 律師相對人百立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Meng」;理由欄一、關於「百利安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百立安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王金龍~B法官蔡雅惠~B法官張銘晃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鄭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