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肆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益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FO~T40
計算書
一、聲請人支出
(一)郵費:新台幣(下同)七百七十九元
(二)裁判費:二萬三千五百一十二元
(三)旅費:一千元
(四)地政規費:二千七百八十元
(五)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小計:二萬八千一百三十九元
二、相對人支出
地政規費:四千六百四十五元
三、結論: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可向相對人請求一萬四千零七十元【28139×1/2=14070(元以下四捨五入)】。
相對人可向聲請人請求二千三百二十三元【4645×1/2=2323(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者互相抵銷結果,聲請人可向相對人請求一萬一千七百四十七元(00000-0000=1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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