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矚上更(十)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矚上更(十)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矚上更(十)字第11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 尤伯祥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 劉彥詮 律師
扶助律師 周信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6年2月1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5年7月13日執行羈押,再於95年12月7日裁定自同年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96年2月12日,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乙○○、甲○○所涉犯行,經原法院初步審理結果,認其等所為係犯強盜而故意殺人罪、意圖勒贖而擄人而故意殺人罪,均判處死刑在案。茲本院因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6年2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黃俊明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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