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一)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一)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六四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執行羈押。經五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二年五月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起,第六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國忠法官江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嗣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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