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7號上訴人 沈若君 被上訴人大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燦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742元,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