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7號上訴人大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燦玉 送達代收人 翁莉枝 被上訴人 沈若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40,000元,有106年度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存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