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7號原告 沈若君 被告大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燦玉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大萊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大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