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家上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同共有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上字第133號聲請人即 王黃金英 ○○○0弄00號
王興賢 王興輝 王興雲 王玉嬌 王秀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 律師
蔡承翰 律師相對人 范振鵬
范振國 范淑媛 袁明全 范淑華 上列當事人因與 王年六 等間請求確認公同共有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第六行中關於「…『 王美蘭 』及被上訴人 王興湧 、『王秀蘭』繼承。…」之記載,應更正為「…『王秀蘭』及被上訴人王興湧、『王美蘭』繼承。…」。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為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民國106年7月20日105年度家上字第133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蔡和憲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黃麗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