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234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相對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丁○○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45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並經確定在案,故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等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依聲請人提出之第一審部分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24,166元,及對被告丙○○、丁○○為海外公示送達登報費用2,090元外,惟聲請人漏未將對被告甲○○為公示送達登報費用400元列入其計算書,應列之,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書記官fo~┌────────┬───────────┬─────────┐│項目費用│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二萬四千一百六十六元│聲請人預納│├────────┼───────────┼─────────┤│公示送達登報費│二千四百九十元│聲請人預納││├────────┼───────────┼─────────┤│合計│二萬六千六百五十六元││├────────┴───────────┴─────────┤│附註:││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二萬六千六百五十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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