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86號聲請人 楊惠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惠閔┌──────────────────────────────────────────────┐│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8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徐正昌 │永豐商業銀行台中分│98年10月8日│60,000元│0000000│││││行│││││├──┼─────────┼─────────┼──────┼──────┼──────┼──┤│002│徐正昌│永豐商業銀行台中分│98年11月8日│60,000元│0000000│││││行│││││├──┼─────────┼─────────┼──────┼──────┼──────┼──┤│003│徐正昌│永豐商業銀行台中分│98年12月8日│60,000元│0000000│││││行│││││├──┼─────────┼─────────┼──────┼──────┼──────┼──┤│004│徐正昌│永豐商業銀行台中分│99年1月8日│60,000元│0000000│││││行│││││├──┼─────────┼─────────┼──────┼──────┼──────┼──┤│005│徐正昌│永豐商業銀行台中分│99年2月8日│60,000元│0000000│││││行│││││├──┼─────────┼─────────┼──────┼──────┼──────┼──┤│006│徐正昌│永豐商業銀行台中分│99年3月8日│60,000元│0000000│││││行│││││├──┼─────────┼─────────┼──────┼──────┼──────┼──┤│007│徐正昌│永豐商業銀行台中分│99年4月8日│60,000元│0000000│││││行│││││├──┼─────────┼─────────┼──────┼──────┼──────┼──┤│008│徐正昌│永豐商業銀行台中分│99年5月8日│60,000元│0000000│││││行│││││├──┼─────────┼─────────┼──────┼──────┼──────┼──┤│009│徐正昌│永豐商業銀行台中分│99年6月8日│60,000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