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24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24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三九號
上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八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諭知無罪,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理由及證據。
二、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採證不當,然原審已就公訴人所指被告涉犯罪嫌各點詳審調查,仍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在公訴人所指之犯行,並於判決理由欄內詳細說明。本件公訴人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薰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楊炳禎法官沈宜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翠明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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