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527號
調解筆錄原告 吳金明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吳陳麗珠 被告 黃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527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240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元斐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吳陳麗珠被告黃靜怡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吳陳麗珠被告黃靜怡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吳金明新台幣(下同) 陸拾肆萬 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應於民國104年10月8日前給付陸萬元;餘額伍拾捌萬元,應於民國104年11月6日前給付完畢,上開款項均匯入原告指定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吳金明。
二、原告二人撤回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240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二人其餘請求均拋棄,原告吳陳麗珠就本案車禍所受之傷害不再對被告主張任何的民事賠償。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吳陳麗珠被告黃靜怡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劉元斐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