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中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慈航寺
法定代理人 徐碧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漢儀 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
納聲請費及提出請求標的相關必要文件,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之規定,應徵收之聲請費為5,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聲請費5,000元,並提出臺中市○區○○○段63-1
、63-31、63-138、63-152、90-107、90-108、90-109地號之第
三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以及聲請人慈航寺之組織章程
影本、相關寺廟設立登記資料及寺廟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
員當選紀錄,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之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