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秋玉
相 對 人  杭家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肆仟貳佰伍拾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後,本院一0
四年度司執字第一一三六0二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
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五年度南簡補字第十九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
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係
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
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
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
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
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於民國105年1月15日於訴外人置業
事業有限公司辦公處所查封如附表所示之動產(下稱系爭動
產),係聲請人先前投資之公司倒閉,辦公室內所遺留下來
之物品,嗣債務人 蔡村 和向聲請人所借用迄今,非為債務人
置業事業有限公司蔡村和 所有之財產,為免系爭動產遭查
封拍賣,致聲請人合法權益無法回復,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項規定,請求裁定准予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
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業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繫屬本院105年度南簡補
字第19號審理,及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乙情,
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既
表明願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
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聲請人供擔保之金額,
自應以相對人因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停止,未能即時受
償所受之損害為準。相對人聲請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1360
2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其中系爭動產之價值為新臺幣(下
同)30,000元,業經原告陳報在卷,故因停止執行債權人未
能即時受償之債權額為30,000元,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
之損害,自為相對人遲延收取期間內,依債權數額所計算法
定利息之損失,而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其訴訟標的價
額經本院核定為30,000元,自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式,為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則該訴訟事件至二審確定,依據司法院
頒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民事簡易程序辦案期
限第一審為10個月、第二審為2年計算,上開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審理期間可推定為2年10個月,此亦為相對人遲延受
償之期間,依此計算,則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未能即時受
償之可能損失金額為4,250元{計算式:30,000元×5%×(2
+10/12)=4,250}。爰酌定聲請人聲請本件停止執行應供
擔保之金額為4,250元。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吳昕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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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物品所在地│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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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影印機│台│1│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前段│SHARP牌AR-226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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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冰箱│台│1│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前段│SAMPO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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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電腦(主機、螢幕)│組│1│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前段│螢幕品牌ENVISON│
││││││主機外觀全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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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電腦(主機、螢幕)│台│1│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前段│螢幕品牌ASUS│
││││││主機外觀銀邊黑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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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電腦(主機、螢幕)│組│1│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前段│螢幕品牌ACER│
││││││主機外觀全黑│
││││││CABALLE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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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電腦(主機、螢幕)│組│1│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前段│螢幕品牌ENVISON│
││││││主機外觀紅邊黑底│
││││││CABALLE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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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電腦(主機、螢幕)│組│1│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前段│螢幕品牌ACER│
││││││主機外觀銀邊黑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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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電腦(主機、螢幕)│組│1│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前段│螢幕品牌ENVISON│
││││││主機外觀銀邊黑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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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冷氣機(含主機)│組│1│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前段│PR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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