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南簡字第138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郭思妘
被 告 楊宜蓁 即 楊媛媛 即 楊玲珠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柒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叁仟伍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一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104,701元,及其中93,570元自民國94年6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固定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嗣於
10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4
,701元,及其中93,570元自94年6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自應准許。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92年1月15日與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華商銀)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依約被告得於10萬
元額度範圍內向中華商銀借款,由被告所開設帳戶內循環使
用,借款動用期間自92年1月15日起至93年1月15日止,期滿
前中華商銀或被告如無書面通知撤銷、解除或終止本契約內
容,且被告往來正常,均能依照約定償還本息者,得逕以同
一內容繼續一年,不另換約,爾後亦同,自訂借日起,借款
利率依固定年利率百分之18點25計算,每動用1筆借款須繳
納手續費100元,如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時、借款到期
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未立即清償時,被告同意延滯期間依年利
率百分之20給付利息,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償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嗣被告持陸續向中華商銀借款,惟僅
依約繳款至93年4月21日即未再繳款,積欠中華商銀104,701
元及其中本金93,570元自94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遲延利息,中華商銀已於94年6月30日將上開債權讓
與原告,並經依法於95年10月27日登報公告,原告已取得上
開債權,爰依貸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給付原告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及利息。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04,701元,及其中93,570元自94年6月16
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信用貸款申請書、
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證明、客戶歷史
檔交易明細查詢表各1份為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
結果,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向訴外人中華商銀借款,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利息未為清償,而中華商銀業將其對被告之債權讓
與原告,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即屬
有據,應予准許。
五、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
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支出之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及登報費153元,共計1,263元,依法
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
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