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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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418號
原   告  王明俊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開泰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80,7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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