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725號債權人 林志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宏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債權人所提門急診住院欠款記帳明細清單所示,債務人係住院於國軍新竹地區醫院,並非林志鴻。故請表明該醫院全名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應以該醫院為本件債權人,始為適格。另應於聲請狀底蓋印該醫院之大小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