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709號債權人 何宣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秋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住居所,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表明債務人就100年9月7日委託保管書、100年11月3日借款契約書之未償還金額各為多少?
三、依100年11月3日借款契約書所示,該筆借款之清償期限尚未屆至,請釋明已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該筆借款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