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債權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96號原告 蔡元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淑媜 間請求債權糾紛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十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訴訟,僅於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內表明為「新臺幣柒拾萬陸仟元」,並於起訴狀之理由內泛指:「債權糾紛請貴院准予速審法請求」,並述明:「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並同時申請假執行)」等語,並未明確表明本件對被告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亦未具體表明對被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與其所提證物即「放棄繼承書」影本之關係為何,且原告於105年4月7日所提出之「理由後補狀」,仍未對上開事項提出說明,致本院無法通知被告進行答辯。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原因事實、訴之聲明究為何。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沈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