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3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瑞林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39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楊瑞林業於民國105年4月7日死亡,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5年4月12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之戶役政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美華
法官王詩銘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