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75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750號
原   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珠華
訴訟代理人  蔡允文
被   告  趙堅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經於民國100年4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000元,及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3,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另陳述:被告前於99年7月17日與原告簽立「
不動產購買意願書」,表示願經由原告之居間,而以830萬
元買受訴外人 許淑珍 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l10
號4樓之l房地。經原告居間斡旋後,被告與訴外人許淑珍於
99年7月18日達成買賣價金830萬元之合意,並訂立不動產買
賣契約書。依兩造間之上開意願書第10條第1項之約定,被
告本應於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時,給付按購買價格百分之
2計算之居間報酬予原告,因兩造於99年7月18日另協議酌減
服務報酬為83,000元(即買賣成交價格之百分之l)。玆被
告與訴外人許淑珍間既已成立買賣契約,依約被告即負有給
付原告上開約定報酬83,000元之義務,惟經催告,被告均置
之不理,為此爰訴請被告給付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不動產購買意願書、不動
產買賣契約書及買方佣金折讓單為證,核屬相符,信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不動產購買意願書及佣金折讓單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給付83,000元,及自100年1月1日(即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居所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本訴訟為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
及第78條,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之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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